近日,省委社会工作部、省民政厅联合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村(居)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围绕村(居)委会设立调整、缺额补选、法人备案、教育培训、协商决策、事务监督、民主评议、村规民约、印章管理、档案管理等十个方面作出系统部署,着力提升全省村(居)民委员会建设规范化水平。
村(居)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,是城乡社区治理的重要基石。《意见》立足我省基层实际,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,旨在进一步做好村(居)委会换届后续工作,加强乡村治理、完善社区治理。《意见》的出台,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的重要举措,对于提升全省村(居)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水平、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。
《意见》明确,村(居)委会应当布局科学、总体稳定,要严格规范村(居)委会的设立、撤销和范围(规模)调整。及时做好村(居)委会缺额补选及下属委员会建设,明确需要补选的具体情形、时限要求和程序规则。规范开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,明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申领、审核、颁发程序及使用管理要求。切实加强对村(居)委会成员的教育培训,明确建立分级培训制度,规范省、市、县、乡四级培训职责和培训内容。完善村(社区)协商决策机制,明确建立村(居)民小组、村(社区)、乡镇(街道)三级议事协商体系,落实“四议两公开”民主决策,支持群众多渠道参与议事协商。完善村(社区)事务监督机制,明确村(居)务公开方式,支持村(居)务监督委员会有效履职。组织开展民主评议,明确民主评议工作程序和要求,规范运用民主评议结果。
此外,《意见》还就发挥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作用、规范村(居)委会印章管理使用、加强村(社区)档案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。
来源:湖南社会工作
作者:湖南社会工作
编辑:孙雨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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